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办事制度及程序
为了便于服务对象工作对接,通畅办事流程,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制度。
1、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业务,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2、业务范围
2.1第一类业务范围: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2.2第二类业务范围:核技术工业应用。
3、办事制度及程序
3.1本机构承担全国范围内2.1、2.2所列业务范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2用人单位需本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双方将以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涉密业务将同时签署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本机构将拒绝承接。
3.3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3.4本机构为进入有毒有害场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3.5技术服务过程及技术报告按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一项目一档,并长期妥善保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6本机构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