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性病分为四类
丨类(8种)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白血病(限三甲医院)、血友病、小儿脑瘫(限城乡居民)、再生障碍性贫血、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城乡居民)。
Ⅱ类( 19种)
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综合征(限三甲医院)、苯丙酮尿症(限城乡居民)、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疾病(限专科医院)、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小球肾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豆状核变性、慢性支气管炎合并阻塞性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恢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合并脑出血、阿尔兹海默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
Ⅲ类(14种)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巨趾症、癫痫、紫癜性肾炎、硬皮病、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伴并发症、扩张性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视神经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X连锁低磷佝偻病(限城乡居民)、多耐药肺结核
Ⅳ类(3种)
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慢型克山病。
备注: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特殊药品不得在门诊慢性病报销,如果是复审病种患者必须在慢性病待遇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申请(复审病种主要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癫痫、紫癜性肾炎、硬皮病、视神经萎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巨趾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多耐药肺结核、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性病Ⅰ类、Ⅱ类、Ⅲ类封顶线分别为20000元、8000元、5000元。Ⅳ类大骨节病470元,氟骨症(中、重度)630元,慢型克山病1500元。
(三)支付办法
1.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700元;支付比例为70%;
2.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线350元;支付比例为65%;
3.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及慢型克山病起付线为零;支付比例为70%;
备注:凡在我院住院并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均可在患者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自行前来医保办咨询办理。
医保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