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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3-06-26

在职的女职工因生育在门诊发生的关于生育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1、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入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4、放置(取出)官内节器、皮下理植(取出皮下埋植)术外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有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女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与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相同。

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住院费报销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

医保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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